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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山东省对金融机构支持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和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建设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贷款项目符合《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规划》、《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发展规划》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规划〉的实施意见》(鲁发〔2011〕8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发展规划〉的实施意见》(鲁发〔2010〕9号)要求;

  (二)发放的贷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贷款是在申报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放的贷款,贷款期限不低于1年;

  (四)贷款发放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条 申报时应提交的材料:

  (一)金融机构审核并签章的奖励资金申请表;

  (二)金融机构支持“两区”建设贷款明细表;

  (三)金融机构在“两区”重点发展领域的贷款项目明细表。

第四章 奖励资金审核和拨付

  第十一条 组织领导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和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建设重点工作协调推进制度的通知》(鲁政办字〔2011〕72号)要求,加强对金融机构支持“两区”建设工作及评价奖励的组织领导,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金融办和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工作落实。

  第十二条 省“两区”建设办公室负责评价奖励的具体工作,市、县“两区”建设管理机构对“两区”重点发展领域贷款项目进行确认,省“两区”建设办公室会同省财政厅、金融办、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等有关部门对奖励申请进行审核,提出奖励方案。

  奖励单位和奖金数额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天。

  第十三条 省金融办对各金融机构申请奖励资金工作进行指导,并负责督促各金融机构落实省政府《关于金融支持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0〕51号)、《关于金融支持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1〕50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加大各项金融服务力度。

  第十四条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积极引导各金融机构加大对“两区”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并督促各省级管辖行及时上报有关数据,对申请奖励资金的金融机构贷款情况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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