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及其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应当作为政府投资审计重点。
审计机关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应当有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第六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重点审计以下内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
(五)工程质量情况;
(六)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七)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八)环境保护情况;
(九)工程造价情况;
(十)投资绩效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
除做好重点审计上述内容工作,还应当关注项目建设的以下情况:
(一)项目建设程序执行情况。政府投资项目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规,有无将项目化整为零、多头报批或以技术改造名义实施基本建设项目的情况;规划与设计是否合法、合规,有无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及搞计划外工程的情况;项目是否按规定招投标;
(二)政府投资项目有无经有权机关批准的投资概算,概算是否真实,有无多计、重计或少计、漏计的情况;调整概算是否经过批准,有无高估冒算等违规行为;有无概算外投资,并分析超概算原因;
(三)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是否按计划落实,到位是否及时,来源是否合规,并分析资金不落实、不到位的原因;
(四)建设单位是否按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建设资金,财务核算是否合规,有无侵占、转移、挪用建设资金以及贪污、贿赂行为;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收费是否合法、合规;
(五)应计、应缴的各项税费是否及时、足额计提和缴纳,有无偷漏税费等问题;
(六)合同是否合法、有效;设备、材料是否按规定购置与使用;施工组织管理和工程监理是否规范、到位;
(七)工程价款结算是否合规,有无多计(或少计)、重计、高估冒算工程价款和虚报冒领工程款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