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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长沙市农村公益性墓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民政、国土资源、规划、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加大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的扶持力度,依法减免有关费用。

  第八条 要合理开发使用土地资源,节约殡葬用地,农村公益性墓地以乡(镇)为主建设,村居协助。每个乡(镇)原则上建设一处,面积不得超过30亩。

  第九条 建立农村公益性墓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选择荒山瘠地。禁止在耕地、林地、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和水库、河流堤坝附近及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建立墓地。

  第十条 公益性墓地建设要坚持绿色、生态、环保原则,不得大规模开山辟地,破坏生态环境。

  第十一条 墓地应当按照墓穴占地少、墓材规格小、墓碑贴地近、墓型艺术化的原则建设。单人墓穴或双人及以上合葬墓穴占地面积均不得超过1平方米。

  第十二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不得招商引资。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采取捐赠形式支持公益性墓地建设。

第三章 公益性墓地的审批

  第十三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实行筹建、验收两审制。

  第十四条 筹建农村公益性墓地,应先征得县级国土资源、规划、林业部门意见,再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并上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墓地建成后,应向县级民政部门提交验收申请。

  第十五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筹建,应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公益性墓地建设的规划;

  (二)符合国土资源、林业等相关部门的要求;

  (三)建设单位应具有墓地建设所需的资金(含各级财政投入的资金);

  (四)有专门从事墓地管理的人员。

  第十六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筹建须向县级民政部门提交的材料:

  (一)长沙市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申请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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