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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津财综〔2011〕92号)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天津海关、市商务委员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贸促会、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新闻出版局、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市林业局、市旅游局、市宗教事务局、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各区(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执收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时间,对小型和微型企业实行暂免征收,并对我市批准设立的道路运输(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工本费一并暂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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