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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落实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落实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锦政办发〔2011〕59号)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锦州市落实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八月四日

  锦州市落实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实施方案

  按照环境保护部等五部委下发的《关于印发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环发〔2010〕63号)、省环保厅《关于锦州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区划方案批复》(辽环发〔2009〕64号)及市政府领导的批示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2008-2020)和《锦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确保城市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防止因外环境污染危害水源地水质,为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水资源保障。

  二、组织领导

  水源地保护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单位多,事项比较繁杂,点多、线长、面广,为确保按期完成《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工作任务,市政府成立由副市长王伟国任组长、市环保局、发改委、公用局、水利局和卫生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各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相关部门主管领导为成员的锦州市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解决水源地保护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相关企业也要成立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辖区水源地保护工作。

  三、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划范围

  我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现有20处,全部为地下水水源地;在建的地表水水源地1处。其中为锦州市市政供水的水源地9处,分别是大凌河、博字、绥丰、南山、女儿河、鲁屯、百股、何夹信子、锦凌水库水源地(在建);为凌海市供水的水源地2处,分别是大来号、六段水源地;为北镇市供水的水源地3处,分别是胡屯、富屯、马太水源地;为黑山县供水的水源地1处,是段家水源地;为义县供水的水源地1处,是义县市政水源地;企业自有水源地3处,分别是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华润电力(锦州)有限公司、锦州石化公司水源地;为外域供水的水源地2处,分别是义县的阜新水源地和右卫的盘锦水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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