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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落实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第三阶段(2016年1月至2020年12月):完成二级保护区非点源整治、水源生态修复与建设工程、进一步提高和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一是进行二级保护区非点源整治,对保护区内的农业、生活、畜禽(水产)养殖及水上运输等非点源污染,实施生态农业建设、垃圾收集处理、农田径流控制、畜禽养殖废物资源化、流动线源整治等非点源污染控制工程建设。二是加强水源生态修复与建设,在河库周边及水体内实施周边生态修复、水域内生态修复、河库内生物净化等工程设施。三是进一步完善水源地监测能力、信息管理能力、应急能力建设,将水源地保护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保障城市供水安全。

  六、责任分工

  为更好地完成《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和辽环发〔2009〕64号所确定的各项任务,市领导小组要统筹协调,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认真组织,各级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全面做好我市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

  (一)由市水利局牵头,市公用局、环保局、水源地属地政府和相关企业配合,完成水源地各级保护区的勘界立桩、绘制红线图,准确标识水源地保护区内的地理信息和污染源情况。完成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的物理隔离工程、水源地标志和取水口防护工程建设。加强对饮用水水源水质的监测和调度,做好后备水源的开发建设,保障群众饮用水供应和饮水安全。

  (二)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公用局和水源地属地政府及环保等相关部门配合,对水源地保护区内的污染源情况进行排查,确定拆除、搬迁和整治项目。

  (三)由市水利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对水源地保护区的排污口情况进行排查,确定关闭、迁出排污口项目,做好水源地保护区内河道综合整治工作;做好保护区外排污口的审批、登记和日常监测工作,防止水源地污染。同时,完成锦凌水库保护区划分工作。

  (四)由水源地属地政府(管委会)负责对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所有与取水无关的建设项目和排污口进行清拆或搬迁。对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不符合要求的污染源和排污口进行拆除、关闭或迁出。

  (五)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公用局、卫生局、水利局、发改委、公安局和市自来水总公司参加,制定《锦州市饮用水水源地监测能力建设方案》、《锦州市饮用水水源地信息管理系统能力建设方案》和《锦州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对水源地日常监督管理,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监测预警、应急调度、后备水源应急供给等能力,确保饮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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