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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落实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六)由市发改委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编制《锦州市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财政资金,为水源地保护工作提供资金支持。

  (七)由市建委牵头,采取有效措施,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进行收集处理,防止污染饮用水水源。

  (八)由市农委牵头,采取有效措施,指导农业生产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面源污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农药、化肥施用加强监督管理。

  (九)由市林业局牵头,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水源涵养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改善水源地保护区生态环境,提高水体自净能力。

  (十)由市卫生局牵头,做好全市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卫生防疫及各供水企业供水质量的监督、监测工作,确保全市供水质量安全。

  (十一)由市公安局牵头,水源地属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配合,在城市饮用水水源地道路设置限行、限速标志。对通过饮用水水源地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要严格审批,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十二)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用地管理,严格控制水源地保护区内用地审批,确保水源地水质安全。

  (十三)由市政府办牵头,市水利局、公用局、环保局等部门参加,对为外域供水的义县的阜新水源地和右卫的盘锦水源地,就落实水源地保护工作的有关事项协商两市政府,合力开展工作。

  (十四)由市财政局牵头,统筹协调解决水源地保护所需资金的落实工作。

  (十五)各有关企业要积极筹措资金,按时完成自有水源地保护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强对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制定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明确完成任务的责任单位和时限。建立评估考核体系,采取奖惩措施,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二)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合作,各负其责,认真组织制定本部门年度实施计划,加快推进水源地保护工作进程,确保所担负任务顺利完成。

  (三)市领导小组要统筹协调,做好督办工作。市政府督察室要定期会同市监察局、发改委、环保局、公用局、水利局、卫生局参加,按国家考核要求,对水源地保护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通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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