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由市发改委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编制《锦州市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财政资金,为水源地保护工作提供资金支持。
(七)由市建委牵头,采取有效措施,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进行收集处理,防止污染饮用水水源。
(八)由市农委牵头,采取有效措施,指导农业生产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面源污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农药、化肥施用加强监督管理。
(九)由市林业局牵头,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水源涵养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改善水源地保护区生态环境,提高水体自净能力。
(十)由市卫生局牵头,做好全市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卫生防疫及各供水企业供水质量的监督、监测工作,确保全市供水质量安全。
(十一)由市公安局牵头,水源地属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配合,在城市饮用水水源地道路设置限行、限速标志。对通过饮用水水源地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要严格审批,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十二)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用地管理,严格控制水源地保护区内用地审批,确保水源地水质安全。
(十三)由市政府办牵头,市水利局、公用局、环保局等部门参加,对为外域供水的义县的阜新水源地和右卫的盘锦水源地,就落实水源地保护工作的有关事项协商两市政府,合力开展工作。
(十四)由市财政局牵头,统筹协调解决水源地保护所需资金的落实工作。
(十五)各有关企业要积极筹措资金,按时完成自有水源地保护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强对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制定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明确完成任务的责任单位和时限。建立评估考核体系,采取奖惩措施,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二)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合作,各负其责,认真组织制定本部门年度实施计划,加快推进水源地保护工作进程,确保所担负任务顺利完成。
(三)市领导小组要统筹协调,做好督办工作。市政府督察室要定期会同市监察局、发改委、环保局、公用局、水利局、卫生局参加,按国家考核要求,对水源地保护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通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