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12号)明确:“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做好相应管理工作,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严格实行问责制”。各级政府作为稀土开发监管的责任主体,要统筹协调各方关系,对非法采矿行为实施综合治理。国土资源部门重点查处无证非法采矿行为。环保部门重点查处非法采矿导致的严重破坏环境行为。公安部门重点负责对非法盗采矿产资源案件的立案侦查和对矿山黑恶势力的查处。工商部门负责查处非法收购、买卖稀土矿产品行为。林业部门重点查处非法采矿活动中的毁林行为。安监部门重点查处非法采矿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查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违纪参与办矿、暗中支持稀土盗采等行为。电力部门要负责对稀土矿山供电情况进行整治和监管,对无证非法开采点严禁电力供应,对矿主违法使用电源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宣传部门负责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的舆论宣传,积极宣传加强稀土矿产管理的重要意义和积极作用。其他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责,齐抓共管,确保我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根本好转。
四、完善机制,强化监管,维护我市正常的矿产开发秩序
各县(市、区)要制定稀土矿区巡查和复查制度,开展定期、不定期巡查和矿山整治后的复查;要建立协管员制度,聘请社会人员开展监督和协同管理;要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对积极举报非法盗采稀土有功人员,要实施奖励;要强化稀土监管舆论宣传工作,在主要媒体和各镇、村开展稀土整治工作宣传,营造良好的监管氛围;要建立综合监管队伍,对群众举报的非法稀土盗采点实施及时、快速打击取缔,维护正常的矿产开发秩序。
五、严明法纪,强化督查,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各县(市、区)政府要将稀土开发秩序专项整治作为当前我市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制定工作方案、抓紧部署;在整治工作中,要严守法规、严肃纪律,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要注重建立长效机制,维护辖区内稀土矿产有序开发。市政府将于7月上旬对各县(市、区)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对专项整治工作不力、辖区内盗采滥挖稀土资源现象得不到根本治理的县(市、区),由市政府对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限期整改。对非法盗采稀土行为未及时发现、不及时制止、不及时报告、不及时取缔,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暗中参与支持、为非法盗采提供保护伞的政府工作人员,要依法依规从重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