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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梧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梧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梧政办发〔2010〕285号)


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梧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梧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梧州市委员会、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梧发〔2010〕7号),设立梧州市环境保护局,为梧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的有关职责下放给辖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三)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加强污染防治、落实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和环境监管的职责。

  (四)增加全市主要污染物减排组织实施、协调和组织实施梧州生态市建设的有关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提出本辖区环境保护和防治污染方面的建议,参与研究辖区内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等方面的政策;拟定全市环境保护计划,参与本辖区可持续发展纲要、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编制及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和监督实施我市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县(市)的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流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负责协调和组织实施全市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县(市)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牵头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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