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负责提出全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本辖区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监督工作,指导、管理和监督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组织对本辖区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批重大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负责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本市新建的各类市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建设,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协调和组织实施梧州生态市建设工作。
(八)负责核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施实施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的应急处理。
(九)负责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对上市企业环保核查申请提出初步意见。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组织协调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在本辖区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有关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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