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并组织实施,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境保护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管理和协调局机关日常办公事务;拟定局机关的规章制度,组织监督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拟定局机关的年度、季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并检查执行情况;负责重要事项的督办;管理机关的机构、编制、人事劳资和职称评审工作并对直属单位进行指导。负责局机关的会议组织、文电处理、对外接待、政务公开以及档案、保密、计生、财务、安全、保卫、物资、基建、后勤等工作;负责环境信访和公众举报接待工作;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的管理;管理局机关职工的进修和培训工作。
负责全市环境信息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全市环境信息化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本局环境信息管理制度、有关保密措施和信息编码、标准;归口管理环境信息介质的收集、存贮,构成规范化的环境信息数据库;通过计算机网络,协助各科室收集环境信息并进行处理,搜集、存储、加工和处理、传输全市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和治理、自然保护、环境管理以及相关的社会经济信息;为国家环保部和自治区环保厅提供规范化的环境信息与数据;为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各种环境信息支持和管理决策服务;负责本局计算机网络的管理及指导培训;负责指导辖区内的环境信息建设工作和有关软件应用工作;进行环境信息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二)综合科。
组织编制全市环境保护计划;参与制定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市环境保护统计工作;负责提出全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负责辖区内环境保护项目(补助资金)的组织审核、申报;参与排污收费的管理和使用的审核监督;负责环境保护对外经济合作交流及环境保护利用外资项目的洽谈和管理;组织、指导环境功能区划。
组织协调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引进;组织环境保护科技攻关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本辖区环境保护系统对外技术交流合作;监督实施环境保护国家标准;指导、推动本辖区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承担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初审;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并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本辖区环境保护产业技术市场的规范,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