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县政府片区旧城改造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
(玉府发〔2011〕4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根据我县城市总体规划,为完善城市功能,加快县政府片区旧城改造,改善居民居住、工作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推进我县科技、文化、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
十三条规定,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县政府片区旧城改造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名称:县政府片区旧城改造。
二、征收范围:东起河滨小区,西至中石化水月庵加油站止;北起舞阳河,南至中山路止。具体征收数量以有关部门现场丈量的实际面积为准。
三、房屋征收部门:玉屏侗族自治县住建局。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玉屏侗族自治县远达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五、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县政府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实施房屋征收。
六、被征收人应按照《县政府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可以按规定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七、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的调查登记和评估,按照《政府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并在规定搬迁期限内将房屋搬迁腾空交付。
八、从即日起,禁止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造房屋;禁止改变房屋或土地用途。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将在征收范围内暂停办理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