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扶持对象。
扶持的微型企业投资者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广西户籍(含集体户口),并在拟创办的微型企业所在地居住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城镇失业人员、城乡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农转非”人员、库区移民、被征地拆迁户、残疾人等(以下简称“八类人群)。
2.无在办企业。
3.具有创业能力。即应当具备年龄、行为能力条件,并经创业培训,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4.不属于国家禁止经商办企业的人群。
5.属于“八类人群”的投资者与他人创办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出资比例不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额的50%。
微型企业创办人应当在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时,提交证明其符合第1项条件的有关材料,工商部门应同时对有无在办企业以及出资比例是否符合第5项条件进行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办理微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具备条件的人员纳入创业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已接受创业培训或具有相关创业知识的申请人可不参加培训。申请人通过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应在拟创业所在地的银行以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开设临时存款帐户,并将投资资金存入该帐户。创业者资金到位、完成企业注册,并接受创业培训后,方可享受给予微型企业的财政资金补助、税收优惠政策。
扶持对象创办的微型企业办理注销或依法吊销后,重新开办企业的,不再列入微型企业扶持范围。
(三)重点扶持产业。
重点扶持劳动密集型、节能环保型微型企业,大力扶持现代物流、服务外包、电子商务、科技服务、民生性服务业、文化创意、农产品加工、特色种养业等微型企业。
四、发展微型企业的扶持政策
(一)基本运作模式。
我市发展微型企业采取“1+5”模式,即在 “投资者出一点”的基础上,采取“财政补一点、税收返一点、金融机构贷一点、规费减一点、职能部门帮一点”等方式,扶持微型企业发展。
(二)财政资金补助政策。
在“十二五”期间,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财力增长状况,结合扶持对象的创业需求,市、县财政设立微型企业扶持资金,对新办微型企业给予资本金补助,补助比例控制在投资者实缴到位注册资本或出资数额的30%以内。其中,地级市城区内新创办微型企业的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负担30%,市财政负担70%;各县辖区内新创办微型企业的,自治区财政负担50%,县财政负担50%。补助资金由企业所在地财政统一拨付给企业,地方财政按负担比例年终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