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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大力发展微型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扶持对象。

  扶持的微型企业投资者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广西户籍(含集体户口),并在拟创办的微型企业所在地居住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城镇失业人员、城乡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农转非”人员、库区移民、被征地拆迁户、残疾人等(以下简称“八类人群)。

  2.无在办企业。

  3.具有创业能力。即应当具备年龄、行为能力条件,并经创业培训,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4.不属于国家禁止经商办企业的人群。

  5.属于“八类人群”的投资者与他人创办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出资比例不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额的50%。

  微型企业创办人应当在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时,提交证明其符合第1项条件的有关材料,工商部门应同时对有无在办企业以及出资比例是否符合第5项条件进行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办理微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具备条件的人员纳入创业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已接受创业培训或具有相关创业知识的申请人可不参加培训。申请人通过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应在拟创业所在地的银行以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开设临时存款帐户,并将投资资金存入该帐户。创业者资金到位、完成企业注册,并接受创业培训后,方可享受给予微型企业的财政资金补助、税收优惠政策。

  扶持对象创办的微型企业办理注销或依法吊销后,重新开办企业的,不再列入微型企业扶持范围。

  (三)重点扶持产业。

  重点扶持劳动密集型、节能环保型微型企业,大力扶持现代物流、服务外包、电子商务、科技服务、民生性服务业、文化创意、农产品加工、特色种养业等微型企业。

  四、发展微型企业的扶持政策

  (一)基本运作模式。

  我市发展微型企业采取“1+5”模式,即在 “投资者出一点”的基础上,采取“财政补一点、税收返一点、金融机构贷一点、规费减一点、职能部门帮一点”等方式,扶持微型企业发展。

  (二)财政资金补助政策。

  在“十二五”期间,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财力增长状况,结合扶持对象的创业需求,市、县财政设立微型企业扶持资金,对新办微型企业给予资本金补助,补助比例控制在投资者实缴到位注册资本或出资数额的30%以内。其中,地级市城区内新创办微型企业的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负担30%,市财政负担70%;各县辖区内新创办微型企业的,自治区财政负担50%,县财政负担50%。补助资金由企业所在地财政统一拨付给企业,地方财政按负担比例年终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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