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河池市旅游工作目标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河政办发〔2011〕1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1年河池市旅游工作目标绩效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六月三日
2011年河池市旅游工作目标绩效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强化旅游工作目标责任制管理,推动我市旅游工作再上新台阶,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二条 考核内容及评分细则
考核内容及评分细则(见附件)。
第三条 考核组织实施
考核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旅游局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时间及方法
实行日常督促检查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年度考核执行百分加分制累计办法,按以下三个步骤进行:
(一)自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考核内容和考核办法进行自查打分,并于当年12月30日以前将自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市旅游局(自查打分情况须提供相关的证据);
(二)复查。在次年1月上旬,市旅游局对照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查报告,结合日常检查情况,经复核后,进行综合考评,测算出目标考核得分;
(三)审定。市旅游局将考核情况汇总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五条 考核奖惩
(一)依据考核得分,评定为“优秀”、“合格”、 “不合格”三个等次,总分前三名予以“旅游发展先进县”称号。
(二)考核为“不合格”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三)对弄虚作假、谎报成绩的,将追究相关单位及单位负责人及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条 考核结果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并纳入全市目标绩效考核。
第七条 本办法由河池市旅游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