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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河池市旅游工作目标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完成任务的,记6分;超额完成任务的按比例加分,最高加3分;完成任务90%以上的,记4分;完成任务80%以上的,记2分;完成任务80%以下的,记0分。

  6.旅游统计分析

  旅游统计纳入政府或发展改革经济社会分析,并做好旅游统计和旅游信息工作,统计数据全面、及时、准确,无瞒报、缺报、漏报的现象,记1分;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五)旅游规划 (基础分2分)

  1.当年编制(修编)旅游发展规划或编制专向旅游规划(策划),并通过政府或有关部门审批的,记2分;没有的,记0分。

  (六)旅游宣传促销 (基础分19分,基础加分11分)

  1.按市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要求参与各类旅游促销推介活动2次以上(含2次)的,记1分;完成任务后,每增加1次加1分,最多加2分;不完成任务的,记0分。

  2.年内至少要举办一次文化旅游节庆活动。市级以上政府(厅级部门)主办的,记6分;县级以上政府(处级部门)主办的,记3分;没有举办的,记0分。此项最多记6分。

  3.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策划组织实施一次以上旅游推介活动的,记2分;没有的,记0分。

  4.制定并实施“东莞人游河池”活动工作方案及奖励办法的,记3分;没有的,记0分。

  5.在市级以上主流媒体开设(参与)有旅游宣传专栏(专版)的,记2分;没有的,记0分。

  6.在市级以上媒体刊播有本地旅游活动宣传动态报道5次以上的,记2分;没有的,记0分。

  7.当年县(市、区)新制作旅游宣传品的,记1分;没有的,记0分。

  8.当年新增旅游大型户外广告宣传牌的,记2分;没有的,记0分。

  9.在国家、自治区、市级新闻媒体连续播放刊登旅游宣传广告1个月的,每一条分别加7、4、2分;在国家、自治区、市级媒体刊物发表旅游文章的,每一篇分别加5、3、1分;旅游信息被省部、市厅、市级主管部门采用的,每一条分别加5、3、1分。此项最多加7分。

  10.由县人民政府主办“中国旅游日”主题活动的,加2分;由旅游局主办的,加1分。此项最多加2分。

  (七)旅游产品及接待设施 (基础分13分,基础加分16分)

  1.有一处以上旅游景区(点)开设定时文艺表演,且年度演出超过30场次的,记2分;没有的,记0分。

  2.积极配合参与市局开展的星级酒店、A级景区、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旅行社等年度复核及其他行业管理工作的,记1分;没有的,记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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