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县(市、区)年内新增一个2A级以上旅游景区或一个二星级以上旅游饭店的,记4分;不完成任务的,记 0分。
4.在完成任务的基础上,当年新增4A、3A、2A级景区的,分别加7、4、2分;新增四星级、三星级(或省级绿色饭店)、二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加5、3、1分。仅以最高项加分。
5.当年新增省级以上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等其中任一项的,记2分;没有的,记0分。
6.当年每新增1家以上(含1家)星级农家乐的,记1分;不增加的,记0分。
7.当年每新增1家游客服务中心的,记3分;不增加的,记0分。
8.当年新增国家地质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的,加5分。
9.当年新增全国旅游景观名镇(村)的,加3分;当年新增广西旅游景观名镇(村)的,加1分。仅以最高项加分。
10.当年每新增一个旅行社(不含分社)的,加1分。
(八)旅游配套建设 (基础分8分)
1.完善旅游各类标识系统,每在公路沿线新建1块标识标牌的,记0.1分,最多记2分。
2.新建或改造旅游公厕,每一个记1分,最多记3分。
3.建立旅游信息网站,有人员、有维护、有经费的,记2分;没有的,记0分。
4.政府网站设立旅游宣传窗口(栏目),并能正常维护运转和信息(数据)更新的,记1分;达不到要求的,记0分。
(九)旅游行业管理 (基础分4分)
1.教育培训
制订了切实可行的旅游培训方案,并举办具有一定规模旅游培训班(每次培训人数须超过30人)1次以上、培训时间不少于4个课时的,记1分。未达到要求的,记0分;积极组织旅游干部及企业员工参加市级以上开展的培训的,记1分;未达到要求的,记0分。
2.旅游质量监督
(1)建立健全专门旅游质监机构,有独立机构和编制,人员配备到位的,记1分;没有的,记0分。
(2)旅游市场秩序规范有序,无超范围经营,无虚假广告,无黑车、黑导、黑社,无重大旅游投诉的,记1分;不符合要求的,记0分。
(十)旅游商品开发建设 (基础分3分,基础加分5分)
1.积极研发具有本地特色的旅游新产品,引导、扶持旅游纪念品和旅游商品的生产和销售的,每新增1家旅游商品生产企业的记1分;每新增1家旅游商品销售企业的记0.5分。此项最高记3分。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