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制度。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必须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召集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要明确集体讨论决定的议事规则。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经征求意见、听证、专家论证等程序的,承办部门应当全面报告公众意见、听证会、专家论证等情况;集体决策成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录在案;行政机关负责人未采纳与会多数成员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征求意见制度。制定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要听取人大、政协的意见;也可以通过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听取利益相关人的意见;还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报纸等途径,征求公众意见。
(四)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不同利益相关方之间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要进行听证。听证代表的名额分配和确定,要充分考虑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听证代表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并保障听证代表平等充分的发言和辩论的机会;行政机关负责人原则上应当出席听证会,直接听取意见。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要以适当形式向听证代表反馈。
(五)健全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制度。对专业性强、技术性强、复杂疑难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要组织专家论证会,或者委托专业机构、社会咨询机构、研究机构以及专业人士等对决策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和评估,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六)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制度。对涉及大量公共资源投入、大额财政性资金投入以及社会影响较大的重大行政决策,在实施一段时间后要进行评估。要探索专家评议、管理相对人评价、决策实施部门评估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对制度设计合理性和制度实施有效性进行评估。评估报告中应当明确提出决策调整、继续实施、停止执行等建议。
五、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一)推行行政执法协调机制。不同执法部门之间需要协调执法衔接等问题的,要送交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协调。经协调,各方达成一致的,制作行政执法协调意见书;各方仍存在分歧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有重大影响的执法协调事项,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对县(市、区)边界区域违法行为的查处,相邻县(市、区)的有关执法部门要建立日常的协同执法机制,有关市级执法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协调和督促。对执法管辖有争议的,提交市级有关执法部门进行协调;协调达不成一致的,由市级执法部门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