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合政〔2011〕1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切实解决制约小微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制定如下若干意见:
一、积极缓解小微企业融资困难
(一)鼓励信贷资金投向小微企业。督促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确保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徽商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等地方法人银行机构要将小微企业作为重点支持对象,对小微企业业务单独考核、单独核算、单独配置资源,全年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全部企业贷款余额比重不得低于60%,小微企业新增贷款增速不得低于25%。(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的小微企业贷款,同级财政按季末平均增加额的0.2%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对生产经营正常、符合转型升级要求、出现暂时性资金周转困难的小微企业,经确认后,由国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企业贷款到期有关银行要允许其适当延期归还,实行企业贷款封闭运行,6个月后企业连本带息全额归还。(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国资委、市金融办)
(二)建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经确认的小微企业延期贷款担保损失,由同级财政给予相应金融机构、国资担保公司损失额20%补偿,单户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公司针对小微企业开展的专利权、股权质押融资的贷款损失,由同级财政按损失额20%给予补偿,单户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三)完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担保与保证方式,支持企业采取动产、应收账款、承包合同、仓单、股权和知识产权质押等方式进行融资;支持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发放小额信用贷款;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支持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积极开展小微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科技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