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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鼓励担保公司为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担保,除担保费外不得另收取保证金、咨询费等其他费用。对企业贷款担保额达到全部贷款担保额60%以上,且担保费率不超过平均担保费率水平的依法经营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由同级财政按每年季末新增在保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奖励,单户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四)推进中小微企业发债和信托融资。推进中小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运用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务性融资工具进行融资。鼓励成长性好、经营管理规范、信用度较高的中小企业发行集合票据和集合债券。鼓励信托公司通过发行中小微企业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信托融资服务。继续组织发行“滨湖春晓”小微企业集合信托产品,县(市)区财政资金认购部分产品并免取收益,降低发行成本,2012年全市发行额度不低于10亿元。其中,2012年3月底前市本级发行5亿元;县(市)、区、开发区各发行一期,总规模不低于5亿元。对成功发行集合债券和集合票据的中小企业,市级和同级财政分别给予发行费用10%的补贴。(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五)加大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支持。对经市政府推介、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成长型工业小微企业,实行贷款贴息和担保费补贴。凡企业当年上缴各项税收比上年增长10%(含10%)以上的,给予当年新发生贷款同期基准利率利息金额70%的财政贴息,并对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担保费按担保额1%给予补贴。补贴资金,市与市辖各区按共享税分成比例分别承担;四县和巢湖市参照执行,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对当年新招用各类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审核确认后,贷款额度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内的,按同期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贷款额度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500万元)以内的,超出200万元部分由同级财政再另外按照同期基准利率的25%给予贴息。(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六)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禁止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商业银行向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降低小微企业抵押评估登记费用,登记部门不得收取除登记费和工本费以外的其它费用。小微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的,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按规定宗地价格评估费标准的30%执行;以房屋产权作为抵押物的,评估收费减半(上下限分别加大50%)收取;以机器、设备及其他标的物作为质押物的,评估收费减半(中准价降低50%)收取;企业抵押权益期满,继续利用同一抵押物申请抵押贷款续期,且委托前次同一评估机构再次进行评估的,评估收费按不超过标准的20%收取。(责任单位: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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