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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二、切实减轻小微企业负担

  (七)落实税收支持政策。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工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降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万元(含50万元),商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降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80万元(含80万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降为3%。小微企业纳税人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按审批权限批准后,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能超过3个月;同时,经批准后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

  (八)加大小微企业社会保险政策扶持。实施“五缓、三补贴”办法,对符合转型升级要求、暂时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按审批权限批准后,允许缓缴应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理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职培训补贴的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批准。(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三、切实做好小微企业用工保障

  (九)鼓励引进技术性工人。对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民办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技能型人才和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高校毕业生,到本市小微企业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审核确认后,由同级财政按每人300元的标准(含全省统一的职业介绍补贴)给予职业介绍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十)鼓励技术性工人本地就业。对本市各类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组织当年毕业生(学制1年以上),到本市小微企业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审核确认后,由市财政按照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十一)加强小微企业经营者和员工培训。将小微企业经营者和员工培训纳入本市人才培训整体规划,逐步建立政府引导、社会支持和企业自主相结合的培训机制。开展“名师大讲堂”和“赛飞培训”活动,充分发挥大专院校、技工院校、职业学校和各类培训机构的作用,重点开展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经营管理、职业技能和技术应用等方面培训。大力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鼓励在岗职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人社局)

  四、着力搭建小微企业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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