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法管理,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健全培训与公务员管理其他环节联动机制,强化培训结果使用,把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学习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提拔担任处、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要达到规定的培训时间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要求的,须在提任1年内完成规定培训,仍未完成的要延长试用期。完善培训登记制度,通过培训证书、培训档案等有效方式,开展培训登记,加强培训情况信息化管理。建立全方位、全过程的培训评估制度,加强对培训机构和培训班次的全面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改进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的重要依据。
(三)夯实基础,推进公务员培训资源优化整合。全市各级公务员培训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务员培训机构的业务指导,充分发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校)的主渠道作用,积极吸纳高等院校和其他培训机构参与,努力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开放竞争、充满活力的公务员培训机构体系。公务员培训机构要加强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符合公务员培训工作需要的师资准入、培养、评价和退出机制,建设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加强培训教材建设,建立健全培训教材的规划、编审和推荐制度,建设具有天津特色的统一规范、科学实用的教材体系,各区县、各部门可根据需要编写具有本地区、本部门特点的培训教材,增强培训教材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读性。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开发功能完备、资源共享、方便快捷的网络培训平台,建立开放、兼容、共享的公务员培训网络,满足公务员多元化、个性化、差别化的培训需求,扩大培训覆盖面和资源利用率。抓好"供、选、教、管"等关键环节和配套制度建设,增强网络培训的效果。
(四)狠抓落实,强化对公务员培训的监督管理。各级公务员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公务员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公务员所在机关未按规定履行公务员培训职责的,由公务员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强化学员管理,加强学风建设。强化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坚决制止乱收费、乱发证等违法违纪行为,切实维护公务员培训工作的严肃性。市公务员局负责加强对本规划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开展中期和五年总结评估,确保各项培训任务的落实。各区县、各部门也要对培训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扎实推进、取得实效。
(五)加大投入,为公务员培训工作提供有力的经费保障。全市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公务员培训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增长逐步提高,保障公务员培训工作需要。建立健全公务员培训专项经费制度,完善培训经费管理办法,对重点培训项目和重点培训人群要重点保证资金投入,推进培训经费管理科学化、精细化。加大对培训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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