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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四)完善信息平台。整合资源,增加投入,实施家庭服务业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工程。2012年底前,各设区城市的家庭服务业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全部投入运行。依托家庭服务业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健全供需对接、信息咨询、服务监督等功能,对家庭服务机构的资质、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评价,形成便捷、规范的家庭服务体系。加快促进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家庭服务业信息平台、社区信息服务平台等信息服务资源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扩大信息覆盖面和服务范围,为家庭、社区、家庭服务机构提供公益性服务。
  (五)发挥社区作用。加快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统筹社区家庭服务业发展。扶持社区家庭服务场所建设,将洗染、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家用电器及其他日用品修理、社区保洁、社区保安等需要就近提供服务的家庭服务站点纳入社区服务体系建设。鼓励不设服务场所的各类家庭服务机构与医疗服务机构、社区管理和服务机构等加强合作,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支持大型家庭服务企业采用连锁经营等方式到社区设立各类便民站点。加快社区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支持社区居民自治组织为家庭提供信息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开展互助志愿服务活动。
  三、落实家庭服务业发展扶持政策
  (一)鼓励兴办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将国家和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实到家庭服务企业,为企业设立、经营提供便捷服务和政策支持。支持企业通过连锁经营、加盟经营、特许经营等方式,整合服务资源,扩大服务规模,增加服务网点,健全服务网络。除有特别规定外,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规定的文件和材料,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加大对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的多元化融资支持,拓宽融资渠道,扩大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建立健全信用风险分散转移机制,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
  (二)大力实施品牌战略。选择一批管理规范、运作良好、示范性强的家庭服务企业进行重点培育,引导其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发展。支持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积极开展技术、管理和服务创新,争创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打造知名品牌。对新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家庭服务企业,参照《浙江省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鼓励家庭服务领域就业创业。把发展家庭服务业与落实就业扶持政策紧密结合起来,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对家庭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在家庭服务业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在与家政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内,其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经当地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可按照“先缴后补、一年一补”的原则,享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企业实际缴纳上述社会保险费的50%,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高校毕业生、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返乡农民工等自主创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免费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人事劳动档案保管等“一条龙”服务,并加强跟踪指导和帮扶。各类创业孵化基地要对进入基地的家庭服务业创业人员提供创业营业用房和相关政策扶持,并根据基地内创业企业吸纳就业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种子资金和一定期限的房租补贴;有条件的地方,经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对创业孵化企业吸纳从业人员参保情况进行认定后,可按给予孵化企业参保人员每人每年不超过500元社会保险费补贴,享受期限暂定3年,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决定。对高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在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工作岗位时可按有关规定视同基层工作经历。大力开发家庭服务业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就业服务平台和农民工(新市民)综合服务中心建设,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为家庭服务企业招聘人员和家庭雇用家政服务员免费提供推荐服务。加强劳务输入地和输出地的信息对接,促进有组织的家庭服务劳务输出,降低求职成本,提高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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