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实行封山禁牧。蒲石河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的畜禽养殖要逐步实施舍饲圈养,其产生的有机污染物提倡作为农业肥料循环利用。
(四)禁止河道对外承包。今后,不再受理承包蒲石河水源地河道进行取土、采石、采砂、养殖等申请。对已取得承包手续的,将依法依规废止承包合同,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承包人不受损失。对无证采挖、养殖的,要依法予以打击。
(五)加大环境整治力度。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对现有工业、农业、商业、服务业等一切场所进行整顿治理。在规定时限内,仍不能达到相关标准的,予以停业。
(六)制定水源地污染应急预案。对存在饮用水水源安全隐患的现有企业,必须进行环境风险评价,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措施,保证发生突发事件不污染饮用水水源。必须按照环评要求达到废水“零”排放,如不按要求执行,将予以关闭。
(七)严格新上项目审批。禁止在蒲石河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审批可能造成水源污染的工业、农业、商业及服务业等项目开发建设。凡是不符合本意见要求,在蒲石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域和沿岸进行项目开发建设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八)强化污染行为监控。禁止在蒲石河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的河流中洗澡、洗衣服、刷车、屠宰动物、养殖和捕获水生物,向河中倾倒或在河两侧堆放生活垃圾、粪便、动物尸体、工业废渣、污水等一切废弃物。
(九)加强村屯环境整治。积极组织广大农民清垃圾、清路障、清沟渠、清破旧房,加快改院、改厕、改灶、改圈,大力推广清洁能源。在蒲石河饮用水水源地沿河各村设置规范的垃圾堆放场,配齐垃圾运输车辆,配备充足的垃圾箱,实施“组保洁、村收集、镇中转、县处理”的垃圾收集、中转、处置模式,保证各类垃圾、废物能够安全堆放,及时清除。蒲石河饮用水水源地流域涉及乡镇,由乡镇政府主要领导负责水源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水利部门要有专人对水源地环境状况进行日常巡查。
(十)推行农业无害化、有机化生产。以削减农业面源污染为目的,加快蒲石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沿岸区域农业生产结构调整,提倡施用有机肥和长效肥,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对蒲石河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的各村,各相关部门要在产业发展、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方面,优先重点给予政策扶持,以促进农民增收和生态保护。
(十一)完善水源保护设施。加大蒲石河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设施投入力度,在水源地上游5公里内的沿河两岸,设置铁丝网隔离带,增设警示标语、警示牌,禁止车辆、行人和牲畜进入水源地保护区,增强水源地防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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