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妇女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新区管委会,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妇女创业就业
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妇女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充分发挥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引领作用,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10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指国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用于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以下简称小企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给予的财政贴息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微利项目,是指国家限制行业以外的商贸、服务、生产加工、种养殖等各类经营项目,具体为:包括家庭手工业、种植业、养殖业、修理修配(汽车修配除外)、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店、小卖部、搬家服务、钟点服务、家政服务、社区卫生保洁服务、社区商业服务网点、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中介服务、咨询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年龄在60周岁(含60周岁)以下,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进行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的城镇登记失业妇女、应届女大中专毕业生、女复员退伍军人、计生户女农民、进城创业的农村妇女、在农村从事种植养殖和加工业的妇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