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妇女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本办法所称担保机构,是指受托运作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担保机构。
  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与担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等金融机构。

第二章 贴息贷款的对象、条件及用途

  第四条 微利项目贷款财政贴息的对象是指有创业愿望的城镇失业妇女和进城就业创业的农村妇女,女大、中专毕业生,农村种养殖业女农民;小企业贷款财政贴息对象是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的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定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第五条 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在规定的借款额度和贴息期限内,按实际借款额度和计息期限计算,展期和逾期不贴息。
  第六条 借款人和小企业须凭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认意见,向经办银行办理贴息贷款申请。
  第七条 经办银行对借款人和小企业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发放贴息贷款,在贷款合同中加盖贴息贷款专用章。

第三章 贴息资金的申请与发放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个人贷款按照自愿申请,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推荐,担保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和项目评审并承诺担保,经办金融机构审批发放贷款的程序进行。农村妇女按照自愿原则也可经当地妇联组织推荐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按企业自愿申请、担保机构进行资格审查、经办金融机构审批发放贷款的程序进行。
  劳动保障部门在接到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书面申请以及相关资料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担保机构应在申请人提供完备资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担保的意见;经办金融机构自收到符合条件资料之日起,应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贷款的审查意见,在签订贷款合同的5个工作日内,贷款金额要全额划入借款人的专用账户。同时,经办金融机构要在授权授信、资金安排等方面优先保证小额担保贷款发放的需要。对妇联组织推荐的借款人,经办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需简化程序,缩短审批时间,尽快办理担保和贷款发放手续。

第四章 小额担保贷款项目的贴息及认定

  第九条 对贷款从事微利项目,贷款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内的,由中央财政据实给予全额贴息;贷款金额超过5万元的,由中央财政承担5万元的贴息资金,超过5万元部分的贴息资金由省财政负担。贷款展期不贴息,贷款逾期利息及罚息由借款人承担。微利项目的贴息发生额度由经办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共同核准,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