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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调查研究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对列入委年度重点课题调研计划的课题,委机关和委属单位要按照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对调研活动给与资金支持,保障开展调研活动所必须的资料书籍、外出考察、会议组织、专家咨询等经费支出。

三、调研计划实施和检查

  第十条 课题调研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课题组成员应不少于3人,课题组长和成员必须是该课题的实际调研人员。课题调研可委托或邀请有关单位、专家参加,但必须由我委人员负责。
  第十一条 重点课题调研计划下达后,课题组长和承担处室(单位)应按计划及时组织和认真实施调查研究工作,并定期将课题进展情况报综合处备案。
  第十二条 课题调研计划实施后,课题组不得任意调整成员或改变原定研究方向和研究计划。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承担处室(单位)应向综合处提出报告,经同意后调整。已经发生费用的课题,一般只能变更,不能撤销。
  第十三条 综合处对课题计划实施情况进行必要的检查,重点检查课题研究进度和质量,并及时通报课题的执行情况,交流信息和经验。
  第十四条 擅自变更研究计划、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和递交研究成果者,将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课题、追回已拨经费等处理。

四、调研成果评审和奖励

  第十五条 课题组应按规定时间完成课题研究,形成高质量的调研成果(包括调研报告、论文、著作等),并及时将调研成果电子版报综合处备案,逾期不列入评选范围。
  第十六条 每年年初,由综合处组织专家对上年度重点调研课题进行评审评优。调研课题评优标准:
  (一)政治方向明确,观点鲜明新颖,具有创新见解和实践价值;
  (二)紧扣工作大局选题,深入开展调研分析,具有较强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三)逻辑严谨,论证周密,内容详实,层次分明,文风朴实,语言简洁流畅;
  (四)调研成果得到领导批示或被相关报刊杂志采用,即将或已在实践中实施并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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