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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暂行)
办法的通知
(新人社发〔2010〕8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各地、州、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91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宜作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流动就业人员医疗保障工作,坚持以人为本,以保障人民健康为中心,以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强部门间沟通和协作,保障参保(合)人员随时参保登记、接续基本医疗保障关系和享受待遇。
  二、对参保(合)基本医疗保障转移接续涉及跨制度、跨地域出现的问题,各地要不断探索完善政策,加强宣传,用制度来推动参保(合)人员的合理有序流动,并保障参保(合)人员合法权益不因流动而受到损害。
  三、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要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不断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要从实际出发,先在统筹地区范围内实现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并积极推行地区间的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逐步实现自治区境内关系转移接续。跨省区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地要尽快制定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登记管理和转移接续的具体操作办法,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财政厅备案。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卫生厅
自治区财政厅
二○一○年七月十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合)人员流动就业时能够连续参保,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能够顺畅接续,保障参保 (合)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91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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