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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3.1.2 市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商务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建委、环保局、教育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运、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与监测,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监测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及时将有安全隐患的食品安全信息向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通报。市农业局发布有关农产品农药残留质量安全检测信息,水产畜牧兽医局发布有关兽药残留质量安全检测信息,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商务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4部门联合发布市场食品安全质量监督检查信息。

  3.1.3 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件监管职责的行为。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组织或通报相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举报报送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3.1.4 建立健全与相邻市、县食品安全信息的通报机制,及时获取有可能影响我市的食品安全信息。

  3.2 预警系统

  各级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以及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早发现、早跟踪、早识别、早预警和早处置的原则,在食品安全监测信息的基础上,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通过危害确认、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及时分析其发生的风险、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对特别严重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和解除。

  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对可能造成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应及时向市有关部门、有可能受到损害的地方人民政府通报,必要时向新闻媒体通报;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的,应及时向自治区、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分别通报自治区、市外事办、台湾事务办。

  3.2.1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预警信息包括预警起始时间、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2 应急准备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有关部门及应急救援机构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3.2.3 预防工作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做好应急准备的同时,要有针对性地采取预防措施,加大监管力度,大力宣传相关食品安全知识,必要时采取行政控制措施,将食品安全事件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3.3 报告制度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及时将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报告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应急管理办公室、上级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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