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1)责任报告单位
a.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b.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c.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发现)单位;
d.接诊和诊断的医疗机构;
e.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2)责任报告人
a.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b.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c.消费者。
3.3.2 报告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2)30 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3.3.3 报告内容
(1)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件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件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件的简要经过。
(2)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原因等。
(3)总结报告
在事件处理结束后10 日内做出总结报告。
总结报告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鉴定结论,对事件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3.3.4 报告形式
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现场的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应以最快捷的通信方式报告。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先使用最快捷的通信方式报告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随后报送书面报告。
3.3.5 报告时限和程序
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发现)后,事件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根据其发生的环节,向当地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监、商务等有关部门报告。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确认,认定为疑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应当立即向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发生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100 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接到报告后,当地人民政府、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最迟不超过事件发生后2 小时。特殊情况下,市、县级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和国家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以及国务院相关部门报告,同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
4 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响应
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IV 级(一般)。事件分级见附则7.1。
4.1 分级应急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按照《
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组织实施。当实施Ⅰ级应急响应行动时,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启动应急响应,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自治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