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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Ⅱ级应急响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当实施Ⅱ级应急响应行动时,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启动应急响应,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市人民政府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协调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当实施Ⅲ级应急响应行动时,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启动应急响应,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市人民政府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市人民政府在自治区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协调事发地人民政府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IV 级应急响应行动由事件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当实施IV 级应急响应行动时,事发地各级政府及相关单位要按照相应的预案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县、区人民政府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件发生情况,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对上级部署的应急救援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认真贯彻落实,杜绝地方保护主义。

  4.2 应急响应程序

  4.2.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响应(Ⅰ级)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4.2.2 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响应(Ⅱ级)

  Ⅱ级应急响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组织实施。当实施Ⅱ级应急响应行动时,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自治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自治区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4.2.3 较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响应(Ⅲ级)

  (1)市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a.较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市人民政府根据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成立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

  b.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事件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情况;

  c.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事件情况,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件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启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

  d.及时向自治区、市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e.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立即启动事件调查组、事件处理组、医疗救治组、案件查办组、专家咨询组、现场检测与评估组、综合组等事件处理机构的工作;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和组织信息发布工作,必要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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