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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f.开通与事件发生地政府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有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发展动态;

  g.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指导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救援。

  (2)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急响应

  接到较大食品安全事件报告后,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件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件情况;提出启动市级较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市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相应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2.4 一般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响应(Ⅳ级)

  一般食品安全事件由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急响应。

  (1)县、区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一般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县、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急响应

  县、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建议,有关事件情况应当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通报。

  (3)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急响应

  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职能对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有关方面的支持。

  4.2.5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食品安全事件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件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及上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的建议,上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立即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对于事件危害已经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经应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4.3 指挥协调

  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I 级)时,市人民政府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配合自治区人民政府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国家应急指挥部或指挥部工作组的指导下,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II 级)时,市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自治区应急指挥部或指挥部工作组的指导下,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成立前,先期到达的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事件发生单位的救援力量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件灾害链。

  发生在一些特殊领域或者跨领域、跨地区、影响特别严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立即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指导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实施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必要时可以派员参加相应的应急处理工作,也可以委托下一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组织食品安全事件调查组,对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进行调查。

  4.3.1 市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决定启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提出应急行动的原则和要求;组织、指挥、协调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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