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人员保障
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报自治区应急指挥部,由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及有关部门人员参加事件处理。
6.4 技术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件时,受自治区、市应急指挥部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实施检测,为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6.5 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6.6 演习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演习演练。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有关部门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组织全市性和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演习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各县、区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辖区内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演习演练。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6.7 宣传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
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7 附则
7.1 事件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分为四级。
7.1.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1)事件危害特别严重,对2 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件,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7.1.2 重大食品安全事件(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1)事件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自治区2 个以上市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 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 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的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7.1.3 较大食品安全事件(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件:
(1)事件影响范围涉及市行政区域内2 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