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化政府统计机构职责。
政府统计机构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下级政府统计机构在统计业务上要自觉接受上级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部门统计机构在统计业务上要自觉接受同级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和协调。积极探索实践县市政府统计机构对乡镇、街道、产业园区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统一管理。加快建立由政府牵头负责的部门统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统计工作、衔接相关数据,建立统计信息资源共享机制。相关部门要及时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国民经济核算和政府管理所需的统计、财务、业务资料和行政记录,做到资料完整、资源共享。政府统计机构要牵头整合政府统计机构、部门统计机构和社会统计等各方面力量,建立健全“三位一体”的大统计体系,提高统计工作效率。
(二)规范部门统计机构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部门统计工作体系,确定部门统计机构和统计负责人,配备与完成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统计人员,加强部门统计的基层基础建设,确保政府统计工作任务的完成。部门统计机构要按照行业统计的要求,在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协调指导下,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时,应抄送同级政府统计机构。相关统计报表报送前,须经政府有关部门主管领导签批,确保数据真实可靠,相互衔接。各部门(行业)统计机构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统计资料,应由其综合统计机构或综合统计人员负责,杜绝“一门多数”或“数出多门”。各部门公布统计资料,应事先送同级政府统计机构核定,未经核定或与政府统计机构的数据不一致的,不得擅自公布。切实做好统计数据保密工作。各媒体公开使用全局性重要统计数据,必须以各级政府统计机构或部门统计机构正式公布的数据为准,未经正式公布,不得擅自使用。各级发改、经信、建设等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所有投资项目及施工许可登记资料,应及时抄送同级政府统计机构。
三、夯实统计基础建设,充实基层统计力量
(一)建立健全基层统计机构。
依照统计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依法设置独立的统计机构,配备与统计工作相适应的统计人员。各县市政府要根据统计工作任务越来越重的实际情况,增加人员编制,选拔专业水平高,责任心强的人员充实农业、工业、建筑业、服务业、能源、名录库管理、社情民意调查、统计执法等专业专职统计人员,以满足统计任务和统计工作发展的需要。各级政府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变动,应事先征得上一级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产业园区要设置专门的统计站或统计工作办公室,确定分管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统计负责人,配备1-2名专职统计人员,依法履行统计工作职责。在城市社区要确定一名能胜任统计工作的公益岗位人员作为助理统计员,农村村委会在其组成人员中指定1人作为助理统计员从事统计工作。乡(镇)、街道、产业园区、村、社区配备和聘用的统计人员要承接国家和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布置的统计调查任务。调整乡(镇)、街道办事处及产业园区统计人员须征求县市政府统计机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