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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提高辅导保荐业务质量的通知

  (二)明确辅导内容,增强辅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保荐机构应当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针对性强、内容明确的辅导计划并有效实施。辅导培训应当采用法规讲解和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式,重点督导培训对象全面掌握发行上市、规范运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信息披露、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保荐机构应根据培训内容对接受辅导的人员进行闭卷考试并严格考试纪律。保荐机构应当指导公司规范其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关系,指导公司健全并有效实施资金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督促公司在报送申请文件前有效整改不规范问题。
  (三)完善工作底稿,提高申请文件的质量。保荐代表人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 (证监会公告(2009 ) 5 号)的要求认真编制项目工作底稿,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尽职调查的全过程。保荐机构应当组织其他中介机构认真编制申请文件,进一步提高申请文件的质量。申请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强化内部控制,增强自我约束和风险控制能力。
  保荐机构应当严格执行项目立项的标准,从源头上提高保荐项目的质量;应当督促保荐代表人和有关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及时发现和揭示保荐项目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风险;应当严格执行内核程序,确保保荐项目的质量。
  (五)加强人员管理,进一步提高执业水平。保荐机构应当加强对保荐代表人的管理,确保保荐代表人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项目尽职调查工作。项目保荐代表人发生变更的,保荐机构应及时向我局书面说明原因。保荐代表人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因迎合公司的不当要求而丧失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不得以任何名义或者方式持有拟上市公司的股份。保荐机构应当加强对保荐项目的管理并加大对相关人员执业行为合规性的检查力度。对未诚实守信、勤勉尽贵的业务人员,保荐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追究责任,切实维护执业声誉。
  我局将加大对保荐机构执业情况的检查力度。对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履行相关义务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和内核负责人,我局将视情况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认定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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