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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7国道江华段改扩建工程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说明: 1.成片果园按不同品种不同期类每亩80-110株计补,即苗期、定期管理期、挂果期每亩110株,盛产期、衰老期每亩80株,超过部分按同类品种同类期的10%计算补偿。
  2.凡移栽尚未成活或己枯死的果树不再补偿。
  3.果树苗圃尚未嫁接的每亩500元,己嫁接尚未出圃的每亩800元。

  附件2:
  竹、木类生产补偿标准

  单位:元/株
规格补偿金额名 称苗  高直(胸)径(从地面1.5米处直取)
1米以下1-2米2米以上6-8厘米10-14厘米14厘米以上
0.601.002.0010.008.005.00
马尾松、泡桐0.300.801.504.003.002.00
国外松0.601.002.005.005.005.00
樟、柏、楠1.001.503.0010.0012.008.00
梧桐、苦楝 、春芽0.801.301.505.004.003.00
棕树1.002.003.00己产棕的每株10元
杂树树高2米以上可作材料的按马尾松补偿、树高2米以下不予补偿
竹类楠竹直径5厘米以上的每根1.0元,直径5厘米以下的每根0.5元,寿竹每根0.3-0.5元;吊竹每根0.1-0.15元。
新炭林(茅柴、肺叶竹)每亩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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