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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政发〔2011〕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昆明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昆明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市级龙头企业的辐射带动能力,加强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重点龙头企业,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0〕11号),参照《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农(产加)字〔2009〕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实行产加销一体化经营,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昆明市农业产业化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情况监测,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信的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企业申报农业产业化国家级、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前,须先取得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原则上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每2年评定一次。在开展评定的年份,凡在本市辖区内注册登记,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符合申报条件的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和自下而上的原则,均可向企业所在地的县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认定的申请,由县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推荐转报昆明市农业产业化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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