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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要符合本市农业发展导向,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企业组织形式。按照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二)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三)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在50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
  (四)种植、养殖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在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在2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
  (五)农产品市场流通带动型企业。年交易额在3亿元以上。
  (六)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应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无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达90%以上。
  (七)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7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有银行贷款的企业,2年内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八)企业带动能力。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直接带动农户。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数量一般应达到500户以上,年户均增收1200元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方式从农民、合作社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九)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省内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环保政策、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规定,近2年内无亏损及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及环境污染事件。
  (十)对从事种源农业、农业高新技术开发、生物科技、民族医药、出口创汇型农业企业、带动农户达到1500户以上的成长型企业,以及年度招商引资新引进的落地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申报条件中年销售收入、总资产规模、固定资产规模、带动农户数(除带动农户达到1500户以上的成长型企业)及户均增收的标准可在原标准基础上降低20%。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申报程序

  第七条 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是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情况监测工作的组织与管理部门,负责受理昆明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组织专家评审、进行资格认定以及开展监测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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