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认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写《昆明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书》,一式二份,并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要求提供相关附件及有效证明材料。
1.据实填写《昆明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书》;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
4.县级以上税务部门提供的税收情况证明;
5.企业开户银行提供的企业信用等级证明;
6.县级以上农经部门提供的企业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证明;
7.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提供的企业有关环保情况的证明;
8.从事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食品加工的企业,应提供有效期内的食品卫生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其他行业应提供行业准入证书及产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证书复印件;
9.养殖企业需出具动物防疫合格证或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10.从事生物工程、新能源开发利用等以知识密集型为特征的科技型企业需提供相关科技开发或运用等证明材料;
11.出口型企业需提供外汇结算清单;
12.招商引资型企业需提供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当年投资情况结算表及落地证明材料;
13.市场流通型企业需提供质量安全监测材料。
企业申报材料经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对其真实性进行初审并征求县(市)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意见后,报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按规定正式行文向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推荐上报,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同时报送电子材料)。
(二)审查。市农业产业化小组办公室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企业,组织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评审认定。
(三)认定。通过评审的企业认定为昆明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同时发布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公告,制发资格认定证书和标牌。
第九条 申报企业应按规定格式及要求(表格由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统一制发)如实提供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涉及企业的财务、资产、效益等数据,须出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审验报告;获得“优质”、“高新技术”等相关科技水平资质的企业,须提供有效证书的复印件;企业银行信用等级,须由企业开户行出具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