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土地利用。到2012年,安排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投入4亿元,整治土地15万亩以上。利用省级耕地开垦费投资实施一批易地补充耕地项目,投入资金2亿元,完成新增耕地6000亩。开展沿海地区综合地质调查,做好土地遥感监测和变更调查工作。依法做好围垦、填海项目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做好围垦土地抵押融资工作。(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海洋渔业局、沿海办、农业资源开发局)
(六)海域使用。海域审批应优先保障重点港口和省级重点匡围工程项目用海需要。对符合江苏省海洋功能区划,并且已取得海域使用权证的建设用围填海形成的土地,纳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予以安排,对规划期内实施围填海形成的土地,按农业用地、建设用地、生态用地6∶2∶2的比例,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预留建设用地空间。合理安排近期建设用围填海规模和开发时序,优先保障沿海地区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对连云港港、大丰港、洋口港等港口建设用海缴纳的海域使用金省集中部分,省给予全额返还。(省海洋渔业局、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沿海办,江苏银监局,人行南京分行)
(七)金融服务。以省级分行为单位,各银行金融机构当年投向沿海三市的贷款增长率超过该省级分行全年贷款增长率且超过全省贷款增长率的,省财政按其当年投向沿海三市贷款新增额的0.3‰给予奖励(与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苏北地区信贷投放政策不重复享受)。支持总部性金融机构落户沿海地区,省财政按照注册资本规模(1亿元以上)给予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省级各金融机构在沿海地区新设立的县(市)级以上分支机构,省财政给予60万元至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新引进银行保险机构缴纳的营业税,按财政体制规定由省财政给予50%的返还奖励。推动沿海地区企业上市和发债,大力发展创业投资机构,争取2011-2012年新增上市企业10家左右,2013-2015年新增上市企业15家以上。整合优化沿海三市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保持后续融资可持续性。扩大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规模,尽快建立流转平台和评估办法,争取2012年前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累计发放不低于100亿元,2015年前不低于300亿元。建立海上建筑物登记制度,允许凭海域使用证进行建设项目立项,办理营业执照等。(省财政厅、金融办、发展改革委、海洋渔业局、工商局,人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
(八)项目审批。本计划的项目优先列入省级“十二五”专项规划和当年重大项目投资计划。建立省级层面的重大项目联审绿色通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在省级管理权限内的核准类项目,优先支持开展前期工作。落实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相当于省级投资主管部门的项目管理权限。(省发展改革委、沿海办、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环保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海洋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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