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创建工作职责
(一)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领域示范单位创建的检查指导,严把市场经营主体的准入关,推行食品质量安全准入制度;全面建立和实施食品经营主体准入制度、食品市场巡查制度、不合格食品销毁制度、不合格食品召回和退市制度、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以及食品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积极推进经销企业落实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和质量承诺制度以及市场开办者质量责任制度。实现食品安全责任区食品经营主体合法,经营行为规范,各部门监管责任到位,社会监督有力。
(二)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消费领域的检查指导。严格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食品原料采购渠道,严格索证备案和质量检测把关,健全食品卫生质量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餐饮消费安全。
(三)城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示范街”的摆摊设点秩序进行清理整顿,维护“食品安全示范街”的良好秩序。
(四)在“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活动中,严格按照县级“食品安全示范店”的标准进行审核,达到创建标准,经社会公示后,由县人民政府命名。在创建县级“食品安全示范店”的基础上,积极争创地区级“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店”要做到“四规范、五统一”,即食品经营主体资格合法规范、食品质量合格和入市退市规范、食品经营行为合法规范、各项制度健全规范;统一称谓、统一标志、统一承诺、统一亮照经营、统一监督电话。
(五)各相关单位要将创建“平安社区”与“和谐社区”结合起来,以街道居委会为依托,通过社区组织和社区内食品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强化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督促经营者认真履行法定义务。同时建立以社区为单位的联席会议制度,采取建立食品安全监督岗和监督员等形式,发动群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和日常检查,并制定相应的检查考核办法和激励措施,营造食品安全人人参与、人人有责的氛围。
(六)各相关单位要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按照“谁许可、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确保不出现食品安全责任事故。通过社区组织建立食品安全群众监督网络,设立食品安全监督岗、食品安全义务监督员,建立食品安全联合检查制度,定期不定期对辖区内食品经营场所进行巡查检查,对发现的不安全食品和违法行为,以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及时报告有关监管部门进行处理。
(七)严格按照创建标准,选择食品安全较好的社区作为“食品安全示范街和示范社区”试点,按照“试点先行,积累经验,逐步推广,全面规范”的要求,分阶段、分步骤开展创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