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
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标准
一、经营者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切实履行食品质量责任,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二、食品经营户主体资格合法,具有营业执照及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卫生许可证,并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做到证照齐全,亮照经营。
三、食品经营户积极向消费者承诺。诚信经营承诺书、食品经营户自律制度及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电话统一规范地悬挂在店内的醒目位置。
四、食品安全示范店不得销售有质量问题、超过保存期、保质期的食品,以及“三无”食品和行政监管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
五、经营者自觉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食品经营管理自律制度,食品安全电子进货台帐规范,“一单通”使用率达到100%。
六、营业场所整洁明亮,卫生条件较好,店内商品摆放整齐美观、清洁卫生、明码标价。
七、食品经营户营业员做到仪表端庄、语言文明、礼貌待客、着装整洁且“主动、热情、耐心、周到”的服务准则。
附件二
食品安全示范街标准
1、示范街市容市貌及环境整洁,经营秩序良好,无流动摊贩、街头摊点和无证经营单位。
2、食品安全宣传氛围浓厚,形象标识醒目,街头悬挂醒目的“食品安全示范街”标识。
3、示范街内食品经营户全面推行“四个制度”,即食品安全承诺制度、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和监督检查公示制度。
4、示范街内食品经营经营户均做到“四个统一”,即统一亮证经营、统一食品进货台帐、统一食品安全承诺、统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
5、示范街内所有食品经营经营户100%建立统一的经销食品安全索证索票制度和电子进货台帐制度,食品从业人员100%持《健康证》上岗。
6、示范街内所有食品经营户不得销售有质量问题、超过保存期、保质期的食品,以及“三无”食品和行政监管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