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边界上的山火,不互相推诿,除确保山火不烧入本行政区域内,还要联动联救;烧越行政界又无法查明起火点的山火,山火宗数各记1宗,烧山面积按属地进行统计。占2分。
六、业务工作(占5分)
(一)防火期内,县(市、区)、镇(街道)、村(居)三级实行24小时森林防火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森林公安要与森林防火建立联合值班制度,要有值班电话、要安排民警专人值班、要有值班记录,及时互通反馈火情信息,当日开展侦破工作,不迟报、少报、瞒报火情。占2.5分。
(二)严格执行野外用火审批制度,做好生产用火的审批和上报备案工作;做好生产用火审批、林火热点与山火的档案管理;按时上报上级要求的材料、报表和及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业务工作。占2.5分。
七、发生率(占10分)
(一)热点发生率≤1宗/10万亩得5分,每超过控制宗数1宗扣0.2分。林火热点包括省林火卫星测报和群众报告的火情,非森林防火区内的农事用火热点、有备案并于18时至翌日上午9时作业的林事用火热点不作统计。
(二)山火发生率≤1宗/30万亩得5分,每超过控制宗数1宗扣0.2分。
八、受害率(占10分)
(一)过火面积受害率≤2‰的得5分,每超过控制率一个0.2‰点扣1分。
(二)森林面积受害率≤1‰的得5分,每超过控制率一个0.1‰点扣1分。
九、查处率10分
(一)违规用火查处率80%以上的得5分,每降低一个5%点扣1分。违规用火查处要求查明火因、当事人和作出立案、处罚和结案,并做好建档工作。
(二)森林火灾查处率80%以上的得5分,每降低一个10%点扣1分。森林火灾案件查处要求查明火因、当事人、作出立案、处罚和结案,并做好建档工作。
十、倒 扣 分
(一)每发生1宗到翌日上午8:00时没扑火明火(含翻火复燃时间,下同)的山火,扣1分,每延长2小时加扣1分。每发生1宗到第二天中午12:00时没扑灭明火的山火,扣5分,每延长2个小时加扣1分。每发生1宗超过48小时没扑灭明火的山火,扣20分,每延长2个小时加扣1分。发生1宗超过72小时没扑灭明火的山火,考核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