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区财政局、水利局,各地(州、市)财政局、水利(产)局: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渔业发展的意见》(新政发〔2011〕40号)精神,为规范自治区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切实做到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充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经研究,制定本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渔业发展的意见》(新政发〔2011〕40号)精神,自治区设立渔业发展专项资金。为规范自治区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坚持“市场导向、效益优先,突出重点、扶优扶特”原则,并建立项目库和专家论证机制。
第三条 各级财政、渔业部门共同组织和指导渔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重点
第四条 渔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发展特色经济鱼类产业,围绕水产品质量安全和市场有效供给,加强基础设施及市场开拓能力建设,推进产业化经营,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促进全区渔业跨越式发展。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重点主要包括:
(一)南北疆渔业产业带建设
(二)特色经济鱼类原良种场建设
(三)冷水鱼养殖基地建设
(四)池塘标准化改造和健康养殖示范基地建设
(五)水生动物疫病防疫体系建设
(六)水产技术推广体系建设
(七)宜渔资源开发
(八)渔业产业化建设
(九)渔业执法监管
第三章 申报、审定程序
第六条 申请自治区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对象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