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流转牧区草场、有经济能力的牧区养殖大户,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要求,在牧区建设养畜棚圈,每座棚圈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且用于牲畜冷季舍饲圈养的,经县畜牧、财政、审计等部门核实认定后,由县财政给予每座棚圈10000元的补助。
8、对农区养殖奶牛100头或羊500只以上的大户,按照统一设计、统一标准建设棚圈,每座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棚圈,经县畜牧、财政、审计等部门核实认定后,由县财政给予每座棚圈10000元的补助。
9、牲畜品种改良方面,对建立核心羊群,按每50只基础母羊配备1只良种种公羊的标准,从县域外购买6月龄至12月龄种公羊的,经县畜牧部门鉴定合格后,每购买一只良种种公羊由县财政补贴500元;对集中组织牛群,按每50头基础母牛配备1头良种种公牛的标准,从县域外购买18月龄至24月龄种公牛的,经县畜牧部门鉴定合格后,每购买一头良种种公牛由县财政补贴5000元;对采用冻精进行黄牛冷配的,每成功1例,由县财政给予冷配技术人员20元的补助。
10、在县域内种植青贮玉米或苜蓿,亩产量分别达到3000公斤和300公斤(干草)的,经县农业、畜牧、财政、审计等部门核实认定后,由县财政给予每亩50元的补贴,其中青贮玉米的补贴在当年秋收后兑现,苜蓿的补贴在次年秋收后兑现。
11、对通过土地流转(流转期限3年以上)在二类地以上(含二类)连片种植饲用玉米500亩或苜蓿500亩,并采用先进技术和优良品种,亩产量分别达到3000公斤或300公斤(干草)的,经县农业、畜牧、财政、审计等部门核实认定后,由县财政给予每亩流转土地50元的补贴,并分三年逐步补贴到位。
12、对列入优质饲草料基地建设项目并实施高效节水技术的,高效节水设施由县人民政府配套建设。
13、对于购置畜牧业机械的,除国家、自治区补贴以外,由地县财政按1∶1的比例累加补贴达到购机费用的50%。
14、牧民定居方面,集中搬迁定居的牧民,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监理、统一标准的建设要求,集中连片50户以上新建抗震安居房且每户建筑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的,由县财政给予每户20000元的住房建设补助,协调金融部门为每户贷款10000元并贴息三年,同时给每户无偿划拨至少50亩饲草料地。
插花安置的牧民,采取自由结合的方式,购置农业乡镇农户房屋,流转农户土地,并与所在村组达成协议,流转期限至少10年以上,人均耕地不低于2.5亩,所购房屋经县建设部门鉴定可以居住的,由县财政给予每户插花安置牧民8000元的补助,并由县民政部门解决生活保障问题,由县扶贫办解决生产资料短缺和生产发展资金不足的问题,由县财政承担当年耕种所需种子费、水费、机耕费,由安置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帮助牧民搞好农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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