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用字的通知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用字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牧场区,各行政企事业单位,驻巴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及县政府《关于印发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社会用字管理办法的通知》(巴政办[2005]6号)文件精神,加强对社会用字和汉哈两种语言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逐步纠正全县范围内汉、哈两种文字使用不规范情况,现将社会规范用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行政村名称用字。各乡(镇)、县直各单位起草的文件材料涉及到各乡(镇)、行政村名称时必须使用规范化名称,县语言文字委员会、民政局地名办负责对地名规范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二、规范文件、宣传用字。各乡(镇)、各单位的名称、文头、公笺纸、办公室门牌以及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发放宣传单、制作宣传栏等,必须同时使用规范化、标准化的汉哈两种文字,格式为哈文在上,汉文在下或哈文在右,汉文在左。交通部门制作指路标志、交通标记以及个体工商户制作的沿街牌匾,必须同时使用规范化、标准化的哈汉两种文字,格式为哈文在上,汉文在下。汉哈文名称必须在政府语言文字古籍办翻译,并加盖政府语言文字古籍办公章方可。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