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等单位关于在全省贫困乡镇开展农村住户调查工作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等单位关于在全省贫困乡镇开展农村住户调查工作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1〕98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省扶贫办《关于在全省贫困乡镇开展农村住户调查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

关于在全省贫困乡镇开展农村住户调查工作的意见
(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省扶贫办 2011年7月20日)

  为全面了解我省贫困乡镇农村居民收入、消费、生产、积累和社会活动情况,研究我省贫困乡镇农村居民收入和生活质量的变化,满足各级党委政府研究制定农村经济政策的需要,以及社会各界的信息需求,为国民经济核算提供基础数据,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加快脱贫攻坚步伐进行奖励的意见》(黔党办发〔2011〕1号)和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64次省长办公会议的要求,决定从2011年起,在全省934个贫困乡镇开展农村住户调查工作(《贫困乡镇农村住户调查方案》由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省扶贫办另行印发)。现对贫困乡镇开展农村住户调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贫困乡镇开展农村住户调查工作的目的
  通过在934个贫困乡镇建立农村住户调查网点,实施《贫困乡镇农村住户调查方案》,全面、准确、及时地掌握贫困乡镇农村居民收入、消费、生产、积累、生活质量变化和经济社会活动情况,为各级党委政府、涉农部门研究制定农村经济政策以及社会各界提供相关基础数据。
  二、贫困乡镇农村住户调查工作的内容
  (一)调查对象。
  全省934个贫困乡镇及抽中的样本单位,即抽中的住户和其家庭全部人口。
  1.住户:指在一起共同进行生活安排、提供食物和其他生活必需品的单个个人和二人以上的人群。通常用这样三个标准衡量:即共同住房、共同预算、共同饮食。
  2.家庭全部人口:包括常住人口,也包括主要由本户提供生活资助的赡养人口、住校学生、在外打工超过半年以上的本户家庭成员。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