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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联合行动实施办法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举办一次,由各级安委办负责联席会议的协调、议题收集、会议纪要起草等事宜,成员单位相关人员参加。需要临时召开联席会议的,由发起单位致函安委办,安委办经研究认为确有必要的,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参加。

  第五条 联合行动分为综合执法行动和专项执法行动两种形式:

  (一)综合执法行动是指由各级安委会或安委办牵头,协调组织多个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参加的行政执法监察行动。

  (二)专项执法行动是指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上级安排或工作需要,牵头组织、协调其他有关部门参加的行政执法监察行动。

  第六条 联合行动的启动分为常规启动和应急启动两种方式:

  (一)常规启动。适用于开展常规的以及上级要求开展的联合行动。由牵头单位制订联合行动方案,并协调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实施。

  联合行动前,牵头单位应成立联合行动工作组,制订工作方案,明确联合行动的时间、地点、参加单位、内容和步骤等事项,并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将行动方案送达参加单位,必要时可提请召开临时联席会议。

  (二)突发启动。适用于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事件的联合行动。牵头单位应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制订联合行动方案,并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实施。

  第七条 联合行动的牵头单位负责联合行动中的综合协调工作。参加单位要积极配合,并指派2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参加,需临时更换人员的,应提前告知牵头单位。参加单位如对参与联合行动存在异议的,应及时报请本级安委办协调解决。

  第八条 联合行动中,各参加单位要密切配合、协调行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查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事实。

  第九条 对联合行动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各参加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时制止和查处。

  (一)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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