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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


  (一)工程总体规划图,图中应当详细标注建筑物地基海拔高度、建设高度、宽度和距气象探测场的最近距离、仰角、宽度角等数据材料;

  (二)涉及无线电系统的,应当提供无线电设备的有关技术参数;

  (三)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属于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的探测环境,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将有关材料报送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批。属于其他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需要采取的相应措施;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未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建设。

  第十四条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不得批准进行不符合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的建设活动。确需进行此类活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无线电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审批有关建设项目时,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批准文件。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涉及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事项的,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同意,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或者核准。

第三章 台站迁建

  第十五条 气象台站的站址及其设施的安置应当保持长期稳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迁移气象台站。

  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气象台站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拟迁气象台站新址的建设用地;

  (二)落实迁建气象台站所需费用;

  (三)拟迁新址符合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

  (四)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建设单位向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需要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的,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将有关材料报送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批;需要迁移其他气象台站的,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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