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政府令
(第129号)
《
温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城市绿化事业,促进城市环境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
城市绿化条例》、《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城市绿地包括:
(一)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功能的公园绿地(含其范围内的水域);
(二)为城市绿化生产苗木、草坪、花卉和种子的苗圃、草圃、花圃、盆景基地等生产绿地;
(三)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防护绿地;
(四)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
(五)对城市生态环境、城市景观、生物多样性保护具有直接影响的其他绿地。
第四条 市住建委是本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管理本区域城市绿化工作,并接受市住建委的业务指导。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城管执法、公安、交通运输、环保、工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