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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开展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调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调查内容根据用途划分为8个大类和60个基本分类170个代表规格品,包括食品、烟酒、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和个人用品、交通和通信、娱乐文教用品及服务、居住等项目,采用全国统一分类标准。

  (三)价格调查网点的抽选方法

  根据贵阳市城镇低收入居民家庭基本情况调查资料,抽选部分城镇低收入居民经常光顾的超市、百货店、农贸市场、医院等地点,将其作为价格调查网点样本框,然后从中抽选一部分作为价格调查网点。调查网点的确定必须充分考虑城镇低收入居民家庭的数量规模及其居住分布等因素,保证调查网点的代表性及其分布的合理性。

  (四)代表规格品的选择原则

  1.确保与当地城镇低收入居民家庭的消费档次相适应。

  2.代表规格品的数量必须达到方案要求的最低数量。

  3.必须保证相邻两月代表规格品同质可比,代表规格品缺失或代表性不足时必须及时更换。

  (五)调查频率

  1.城镇低收入居民家庭基本情况调查。贵阳市城镇低收入居民家庭基本情况调查每年开展一次,并于每年12月之前完成。调查样本量按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的要求确定。

  2.价格调查。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价格变动比较频繁的商品(服务),每5日调查一次价格;一般性商品(服务)每月调查2-3次价格;由国家或地方政府统一定价的商品(服务)或价格相对稳定的商品(服务),每月调查一次价格。

  (六)价格调查原则与方法

  1.价格调查按照定人、定点、定时直接派人调查的规定执行。

  2.采集的价格必须是实际成交价。即商品的挂牌价格与实际成交价格不一致时,必须采集实际成交价格。

  (七)基期基本生活费用的确定

  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对比基期为2010年,报告期为自然月度。基期基本生活费用,以贵阳市2008-2010年城镇常规住户调查中按收入排序最低5%收入家庭的消费支出数据为主要依据,结合2011年贵阳市城镇低收入居民家庭基本情况调查资料综合计算,确定各类别和基本分类的基期基本生活费用,由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审定。

  (八)价格指数的计算方法

  按照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等部门制定的《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调查方案》执行。

  (九)数据的上报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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